-全国业务 快速受理-
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5日通过了新的电磁兼容(EMC)指令2004/108/EC,发表2004年12月31日的欧盟官方杂志上[1]。
新EMC指令将于2007年7月20日开始实施,替代现行的EMC指令89/336/EEC[2]。新EMC指令实施之后有两年过渡期,即按89/336/EEC指令进行认证的产品2009年7月20日之前仍可在欧洲市场销售。
新EMC指令的变更要点
覆盖范围除外(1.3)
新指令不适用于被R&TTE指令所覆盖的设备、飞机和飞行器上所使用的设备。新指令也不适用于不产生EMC妨害和不受EMC影响的设备。
定义(2.1)
明确了设备"equipment", 器械"apparatus"和固定装置"fixed installations"的定义。
新范围内(2.2)
新指令的范围包括最终用户所组装的部件和周边设备(删除了"包含电缆连接的设备"的提法)
展示/示范(4.3)
明确用于展示的产品,如不产生EMC骚扰的话可以不需要符合该指令。
协调标准(6)
协调标准的地位予以明确。(推定的EMC指令的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。)
市场监督
所有产品要明确标注产品识别号(序列号等)、制造者(和其代表者)、地址等信息。
EMC评价的信息(9.3,附则1)
为EMC所采取的措施因应被明确,并在EMC评估资料中予以明示
非住宅环境设备(9.4)
非住宅环境的设备应明确标明其使用限制。
禁止流通(11)
从市场上召回产品或禁止出货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方。
通报机构NB(12,附件3、6)
认定机构在新指令中改称通报机构。制造者可自愿选择通报机构。
固定设备(13,附件1)
固定设备在本指令的范围内,但有特殊的管理方式。对指令的符合程度进行评价时,需要有技术背景。
符合性评价程序(附件2、3)
制造商可选择内部生产管理或通告机构参与。
文件保管(附件2)
新指令要求符合性宣言和符合性评价程序的文件需要保存10年以上。现行的EMC指令只要求保存符合性宣言(Doc)。